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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状告厦门人事局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建教育电视台 2005-8-9 11:49:04
来自福建农林大学的女考生小吴(化名)与厦门市人事局的官司,缘于2005年厦门春季公务员考试。

    昨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公务员考试女考生状告厦门市人事局”案在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据称,这是福建省首例因录用公务员引发的诉讼案。

    7月5日,思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两次庭审中,针对“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就意味着体检不合格,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事发经过

    小吴的笔试成绩是155.5,面试成绩是85.6,这是今年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厦门市工商局10(专业代码)职位的第一名成绩。

    对此,考生和厦门市人事局均无异议。然而小吴的公务员梦却“栽”在了随后的体检中。

    今年3月5日,小吴收到了《厦门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知书》。

  吴父(小吴的父亲)介绍说,收到该通知书两天后,女儿参加了厦门市人事局组织的在厦门中医院的体检,结果为“谷丙转氨酶偏高(94U/I,参考值为64U/I),体检不合格”。

    吴父说,女儿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因为准备考试过度疲劳致重感冒引起,在其他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女儿于3月17日参加复检,这次女儿的谷丙转氨酶降为81U/I,主检医院断定为“申诉复检谷丙转氨酶偏高,体检不合格”。

    据吴父介绍,得到该“断定”后,女儿一边向报考单位、人事局、卫生局申请复检,一边到省城几大医院检查自己是否患有急慢性肝炎。

    吴父提供的诊断病历显示,3月24日,小吴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检查,其结果为“排除病毒性肝炎”;3月29日,福州市传染病医院开具的检查结果为“肝功异常,可能由上呼吸道感染或治疗药物引起,可以排除甲、乙、丙、丁、戊型病毒性肝炎,无传染性”。

    4月1日,小吴还是收到了《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这意味着小吴“落榜了”。

  庭审交锋

考生究竟有没有肝炎?


    “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关于体检不合格的通知》由厦门市人事局开出,通知书上明确“谷丙转氨酶偏高,符合2005年1月17日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体检不合格标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原告引用相关医学材料称,几乎所有肝病都可有转氨酶增高,但只有在谷丙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2.5倍、持续半个月以上,才能考虑肝胆系统疾病的诊断。

    对于这一点,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的谷丙转氨酶还没高出一倍,被告就武断地将“谷丙转氨酶偏高”与“肝炎”划上等号,随即将“谷丙转氨酶偏高”直接界定为“体检不合格”,十分荒谬。

    厦门市人事局在答辩中多次强调,“体检医院对原告的两次检查报告单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后认定原告患有肝炎,并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是客观科学的”。

人事局被指“颠倒程序”

    原、被告双方公开的资料显示,3月10日,也就是原告参加初次体检后的第三天,厦门市医学会在相关人事部门委托下,认定以“谷丙转氨酶偏高”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有肝炎合理。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是在3月7日参加体检,所谓的标准却在3月10日定出,也就是说,不是先制定游戏规则再适用于竞赛,而是在竞赛进行中再定规矩判定某一方输,厦门市人事局的做法颠倒程序。

    同时,原告还认为,所谓《会议纪要》是在厦门市人事局组织或操控下进行,有针对个人之嫌。

    被告辩称,通过“谷丙转氨酶”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有肝炎是通常的体检判断方法,《会议纪要》是由厦门市权威的传染病和体检专家研讨后形成的共识。

    而有消息称,此次公务员考试体检“属转氨酶偏高医院判定不合格的有6人”。

  案情进展
原告请求司法鉴定

    据了解,7月25日,原告方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确定原告是否属于“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原告方认为,这是解决争执的根本。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开具一份医学咨询意见书显示,“很多疾病,甚至一些生理活动(比如采血前剧烈运动等)都可能引起血清转氨酶水平的升高”、“被检查者的肝功能检测表现为转氨酶水平的一过性升高,不是乙型肝炎患者”、“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查,然后才能作出是否患肝炎的结论”。

    该鉴定由原告方7月2日申请进行,7月5日出具,但被告对此提出质疑,理由是它不符合法定程序。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再次请求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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